“優先權”作為知識產權領域最基本的一個概念早已深入人心。優先權為申請人提供了充裕的修改時間,大大提升了授權成功率。但是在真正操作優先權時,申請人往往存在很多有疑問的地方。下面對申請人在要求優先權過程中經常遇到的三個問題作出詳細解答:
問題一: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文件方案完整,說明書僅差部分技術細節,在后申請要求優先權,在說明書中補入了部分技術特征。這種部分優先權的做法是否可行?在判斷創造性時,會以優先權日劃界,將后面補入的技術特征考慮在內進行判斷嗎?
解答:
首先,申請人在說明書中補入技術細節,使得在后申請的文件更加完善,克服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的問題,這種做法是可行的。
其次,對于創造性的判斷是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為準,對于在后補入的技術特征,雖然補入的技術特征不享有優先權,但是如果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方案仍然是原來的權利要求中的方案,這部分內容是可以享有優先權的,那么對于在后申請權利要求的審查仍然是以原申請的申請日為準來做創造性判斷的。
但是,如果在后期答復審查意見過程中,申請人將后面補入的技術特征增加到了權利要求書中,對于在后補入的技術特征的審查,是有可能以在后申請的申請日為準來進行創造性判斷的。
問題二:國家收費標準中優先權要求費為每項80元,這個項數是如何確定的?
解答:
申請人對于“項”這個量詞,可能會做如下理解:在后申請有幾項權利要求,就要交幾項的優先權費,或者在后申請有幾項權利要求能夠享有優先權,就要交幾項的優先權費。然而以上的理解都是不正確的,那么優先權的項數該作何理解呢?
其實有多少項優先權,就是看申請人要求了之前的多少件在先申請為優先權基礎,只與在先申請的數量有關,與其他的數目無關。例如,在后申請以在先申請的3件專利為優先權基礎,那么就需要繳納3項優先權要求費。實際真正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時,只需按照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或繳納申請費通知書上面的數字來繳納即可,通知書上給出的數字,一般是不會算錯的。
問題三:申請人研發的一項技術方案尚未完全完善,并且還未投入生產,也沒有產品問世,此時申請專利是否為時過早,是否等方案全部完善或產品大規模投入生產后再申請專利更合適呢?
解答:
很多申請人認為只要是自主創新的技術方案,就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早或晚申請專利都可以,或者應該等技術方案的全部細節完善后或使用投入規模生產后才申請專利,其實不然。專利是一種壟斷權,自主研發的技術成果如果不申請專利,就得不到法律確認和保護。當他人盜用其研究成果時,因研發者對成果不具有專利權,得不到法律保護,就無法追究盜用者的法律責任。
同時在我國,專利申請采用的是先申請原則,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的發明創造誰先申請了,專利權就授予誰。因此,研發者如不及時申請,而被他人搶先申請并被授予專利權,研發者就無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責任。這樣的案例在中國可以說是數不勝數。
其實當技術方案的部分細節尚未完善時,申請人可以先提交一份專利申請,搶先獲得申請權,在后期技術細節完善后,再在優先權期限內,通過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對權利要求進行重新的布局和調整。因為按照審查指南的規定,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是否符合優先權,即判斷在后申請中各項權利要求所述的技術方案是否清楚地記載在上述在先申請的文件中。因此,原則上,只要在先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有記載的內容,都可以在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中進行重新的布局。
上述給出的申請人在要求優先權過程中經常遇到的三個問題作出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打算采用優先權制度的發明人以參考,其中或有理解不當之處,還請斧正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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